2021年08月31日 16:27 來源: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煙草專賣局
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優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布局,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州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煙草專賣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經依法審查,準許其從事卷煙、雪茄煙零售業務,且與住所相獨立面向公眾經營的固定場所。
固定場所是指實際用于經營商品陳列、顧客可自由出入的門市房、住宅等場所,不包括辦公室、倉庫、車庫等輔助建筑設施。
第四條 零售點的布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將有關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向社會公開,允許公眾查閱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結果,切實做到便民、利民,有效促進公平競爭、誠信經營體系建設;
(二)實事求是、布局合理原則。根據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零售點的實際分布情況,以及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因素,確定具體零售點的數量及合理間距,使零售點布局趨于合理;
(三)受理在先的原則。當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均符合許可證發放條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時,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五條 零售點數量核定標準及間距要求:
(一)由村民委員會管理的行政村(屯、隊)按照村民戶數確定零售點數量,100戶以內的,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1個,每超過50戶的可增加1個零售點。與城市、鄉鎮接壤的行政村按照城區街道距離限制執行;
(二)大型商場內部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1個,商場外部經營場所里有通往商場內部通道口的,按照城區街道距離限制執行;
(三)飛機場、汽車站、火車站的候機、候車大廳內以及綜合性集貿市場內的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2個;
(四)大型建設工地工期在一年以上,施工人數在300人以內的,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1個,施工人數每增加300人可增加1個零售點。
(五)城區街道、鄉鎮街道、居民小區、高等院校、物流園區、城鄉結合部以及因城市規劃建設形成的新街道相鄰兩個零售點的最短通行距離不得低于30米(含30米);
第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三)申請人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申請人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提出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申請人無營業執照的。
第七條 經營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屬于重點防火區域或存在其他隱患,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
(二)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三)經營場所零售業態無法歸納到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類(經營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以提供住宿為主的酒店、賓館以及洗浴,且每店僅限一證)、其他類(蔬菜水果店、土特產店)的(煙草零售業態定義見附件1,娛樂服務類和其他類以本條款標注為準);
(四)經營場所屬于易導致煙草制品受潮、發霉、變味、變質或者其它能夠影響煙草制品質量的區域;
(五)經營場所位于限制進入,不具備經營服務和行政監管條件的區域內的;
(六)不能有效識別未成年人,無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購買煙草制品的無人超市、無人商店;
(七)各類建筑一樓以外的經營場所,綜合性集貿市場、娛樂服務場所、大型超市、商場內除外;
(八)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
(九)經營場所位于距離幼兒園、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所有步行通道口(專供行人出入或行人、車輛均可出入的通道口,不包括專供車輛出入的通道口)50米(含50米)以內區域的;
(十)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 經營模式屬于利用自動售貨機、信息網絡等銷售煙草制品的,不予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九條 本規定中的幼兒園、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包括在教育局備案的所有公立和私立學校,以教育局備案信息為準。
第十條 本規定中的距離除涉及測量幼兒園、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附近的經營場所以外,應當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最短通行距離進行測量。
幼兒園、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所有步行通道口距離經營場所的測量方法是以各個步行通道口為始點,以經營場所出入通道口為終點,始點到終點在同一水平線上直線距離。
如其中一個測量點有兩個以上出入通道口的,以相距另一測量點最近的出入通道口為準。出入通道口測量點以通道中心位置為準。
第十一條 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本規定影響。不符合本規定要求但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在從事卷煙零售業務期間有嚴重違法行為,或者其經營條件、能力發生了變化導致不符合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的法定條件的,許可證到期后不予延續。
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辦理歇業后,該營業場所再次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應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煙草專賣局2018年7月15日施行的《延邊州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同時廢止。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煙草專賣局
2021年10月1日
附件1 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
1.引用標準
本標準引用GB/T18106-2004《零售業態分類》為主要參考基礎,并充分反映煙草零售的業態特點。
2.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草零售業態的分類、特點,適用于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從事煙草制品零售的企業和店鋪。
3.定義
煙草零售業態是指以向最終消費者提供所需煙草制品(復烤煙葉除外)的行業。
4.分類原則
本標準主要依據煙草零售業態的地址、經營規模、售賣方式、服務時間、管理信息系統等特點作為分類參考依據。
5.分類綜述
本標準把煙草零售業態共分為7類: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類和其他類。
6.煙草零售業態分類
6.1 食雜店
6.1.1 定義
以銷售煙、酒、飲料、休閑食品及日雜貨為主,獨立、傳統的無明顯品牌形象的零售業態。
6.1.2 基本特點
6.1.2.1 多位于各種居民區內或傳統商業區內以及農村地區。
6.1.2.2 營業面積一般在100平方米以內。
6.1.2.3 采取柜臺銷售與自選(開架)銷售相結合方式。
6.1.2.4 服務時間一般在12小時以上。
6.1.2.5 一般無管理信息系統或具備初級信息管理系統。
6.2 便利店
6.2.1 定義
以開架自選為主,銷售小容量應急性的食品、日用小百貨等,以滿足顧客便利性需求為主要目的的零售業態。
6.2.2 基本特點
6.2.2.1 多位于商業中心區、居民區、交通要道以及車站、醫院等公共活動區附近。
6.2.2.2 營業面積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
6.2.2.3 采取自選銷售方式,結算在收銀處統一進行。
6.2.2.4 服務時間16小時以上。
6.2.2.5 管理信息化程度較高。
6.2.2.6 采取單體或連鎖經營方式。
6.3 超市
6.3.1 定義
以開架自選、消費者在出口付款為形式,滿足消費者一次性購全大眾化適用品需求的零售業態。
6.3.2 基本特點
6.3.2.1 多位于市、區(縣)商業中心、居民區、交通要道、城郊結合部附近。
6.3.2.2 營業面積一般在200-6000平方米之間,大型綜合超市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
6.3.2.3 采取自選銷售方式(煙草制品采取柜臺銷售方式)。
6.3.2.4 出入口分設,在收銀臺統一結算。
6.3.2.5 服務時間不低于12小時。
6.3.2.5 管理信息化程度較高。
6.3.2.6 采取單體或連鎖經營方式。
6.4 商場
6.4.1 定義
在一個建筑物內,經營若干大類商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滿足顧客對時尚、中高檔商品多樣化選擇需求的零售業態。
6.4.2 基本特點
6.4.2.1 多為市、區(縣)商業中心、歷史形成的商業集聚地。
6.4.2.2 營業面積至少在2000平方米以上,多在6000至20000平方米之間。
6.4.2.3 采取柜臺銷售與自選(開架)銷售相結合方式。
6.4.2.4 服務時間一般在12小時以上。
6.4.2.5 管理信息化程度較高。
6.5 煙酒商店
6.5.1 定義
以銷售煙草制品、酒類商品為主的零售業態。
6.5.2 基本特點
6.5.2.1 多位于市、區(縣)商業中心、居民區或百貨店、購物中心內。
6.5.2.2 大多在200平方米以下。
6.5.2.3 采取柜臺銷售與自選(開架)銷售相結合方式。
6.5.2.4 服務時間一般在12小時以上。
6.5.2.5 管理信息化程度不一。
6.5.2.6 采取單體或連鎖經營方式。
6.6 娛樂服務類
6.6.1 定義
以提供餐飲、住宿、休閑、娛樂等服務場所的業態。
6.6.2 基本特點
6.6.2.1 多位于市、區(縣)商業區以及城郊結合部。
6.6.2.2 營業面積不等。
6.6.2.3 多以商品部、吧臺售賣為主,也可點叫購買。
6.6.2.4 服務時間一般在下午及夜間。
6.6.2.5 管理信息化程度較高。
6.7 其他類
6.7.1 定義
以經營各類非煙草制品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或服務形式,并不能歸入上述6類業態的其他零售業態。
6.7.2 基本特點
6.7.2.1 以經營傳統食品為主的零售專業店,如土(水)特產、水果、干貨店等。
6.7.2.2 其他零售專業店,除煙酒、食品之外,零售其他某一類商品的專業店,如文具、書報、農具等。
6.7.2.3 其他小型服務性行業,并難以歸入娛樂服務類,如修車行、理發店等。
6.7.2.4持證內供,不對外營業,如政府、部隊、監獄內部供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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